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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卫计委联合规范疫苗购销使用管理

2016-06-18 17:18: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今年3月份“山东疫苗案”发生之后,为防止倒卖临期疫苗现象再次发生,国家推出了“疫苗新政”,改革二类疫苗流通方式。但坏消息随之而来,“狂犬病疫苗”断货、手足口疫苗无法在全国推广,虽然政府相关部门于近期发布修订通知,设置政策过渡期,但疫苗企业相关负责人仍旧担忧,新政导致的成本增加或许会导致二类疫苗的涨价。

“狂犬病疫苗”断货、手足口疫苗无法在全国推广,最近二类疫苗市场上的坏消息不断。业内人士对此分析,国家“疫苗新政”实施之后,各省级疾控中心疫苗采购平台建立缓慢、区县级疾控中心冷库容量有限、企业冷链运输负担陡然增大、运输时间增加等诸多道坎儿,阻断了二类疫苗的流通之路,生产出的疫苗只能在冷库里“睡着”。问题频发倒逼政府相关部门于6月14日发布修订通知,设置八个月的政策过渡期。但有疫苗企业相关负责人仍有担忧,新政的实施肯定会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二类疫苗或许因此而涨价。

两部委联合规范疫苗购销使用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对新《条例》贯彻实施具体工作要求和过渡期间疫苗购销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通知要求,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原疫苗经营企业不得购进疫苗,原疫苗经营企业和疫苗生产企业不得将疫苗销售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尚不能利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的省份,第二类疫苗参照现有的第一类疫苗采购模式进行采购。

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尽快做好疫苗销售和配送各项准备,配合有关机构将疫苗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及时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销售第二类疫苗。疫苗生产企业将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通知对疫苗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配送第二类疫苗也作出要求,并明确应当严控配送企业数量,并对配送企业是否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及执行药品GSP的能力进行严格审查。与此同时,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将所委托的配送企业情况分别报告生产企业所在地、疫苗储存地和配送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新闻链接

涉及18个省区市的山东疫苗案

山东警方今年3月披露了一起特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女儿孙某,从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肝、狂犬病等25种二类疫苗(部分临期疫苗),加价售往18个省(区、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庞某所贩卖疫苗虽然是正规疫苗生产厂家生产,但其未按规定进行冷链存储和运输,部分属于临期(临近有效期)疫苗,流通过程中存在过期、变质的风险。

什么是二类疫苗?

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如麻疹疫苗、“白百破”三联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水痘疫苗、流脑疫苗等。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常见的二类疫苗有: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甲肝疫苗、HIB疫苗、肺炎疫苗、手足口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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