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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谈判机制首见成效 三种降价药正式确定

2016-05-23 14:3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让“药价谈判”惠民更多

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公布治疗肺癌、乙肝的三种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价,标志着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初见成效。接下来,各地应做好医保支付衔接,逐步扩大药品覆盖种类,让“药价谈判”惠民更多。

专利药、进口药价格昂贵,一些药品国内外售价相差较大,不断刺痛公众神经。根据以往经验,政府部门如强迫药品降价,极有可能导致常用药和救命药出现“药荒”,最终改头换面后的同类药品反而更贵。

2015年,国家卫计委等多部委启动价格谈判制度,遴选价格高、疾病负担重、患者受益明显的专利药品作为试点,政府部门“以量换价”大幅降低药价,药企则“以价换量”实现薄利多销,让相关部门、药企和患者三方“各得其所”。

谈判成果有了,但让“腰斩”药价更多惠民,需要做好医保方面的衔接,尽快将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让医疗机构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并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方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和医保支付政策衔接。

此次由政府部门出面谈判,锁定三种降价药,政府并未强制各地同步纳入医保药品名录。各省应因地制宜,对医保基金压力进行测算,并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进行“二次议价”,择机将其纳入医保药品目录,让更多患者以更实惠的价格拿到药。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目前虽然才“谈妥”三种药品价格,但具有积极示范意义。比起用行政手段限价,谈判这种调控手段更符合市场规律。此外,谈判覆盖药品种类将来有望逐步扩大,并推动一些国内尚未被批准上市的进口药加快审批步伐。这体现了医疗体制改革“积跬步,至千里”扎实推进的决心。

人民生命健康的痛点,理应成为医疗体制改革破冰的切入点。要让市场无形之手与政府有形之手找准契合点,让政府转变职能找到更多“药价谈判”这样的创新和智慧,在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方面发挥更加有效的引导作用。

附录

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取得重要进展和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5-20

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降低广大患者用药负担的重要举措。2016年5月20日,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向社会公布,其中有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非小细胞肺癌靶向治疗药物埃克替尼和吉非替尼。与之前公立医院的采购价格比较,3种谈判药品价格降幅均在50%以上,与周边国家(地区)趋同。

2015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卫生计生等16个部委(局)建立了药品价格谈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组织专家全面梳理国内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状况,结合我国重大公共卫生和疾病防治的用药需求,遴选确定首批谈判药品,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流程和策略,同步建立谈判和监督工作机制。11月下旬,正式启动首批国家药品价格谈判。谈判小组先后与乙肝、非小细胞肺癌专利药品相关企业进行了多轮谈判。在此过程中,注重发挥部门政策合力,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谈判工作。相关企业以积极的合作态度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为达成共享多赢的谈判结果做出了努力。

目前,病毒性肝炎仍是我国重大传染病防治重点之一,疾病负担较重。替诺福韦酯对于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适应证广泛,对妊娠期妇女具有很好的安全性,且可用于各种耐药的慢性乙肝患者的治疗。替尼类靶向药物可使符合适应症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治疗的精准性提高、生存期延长。谈判试点开局良好,取得重要进展和结果,提高了乙肝、肺癌患者用药的可及性和可负担性,人民群众是最大受益者。这充分证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

为指导各地抓紧落实谈判结果,尽快惠及广大患者,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6〕19号)。各地要及时将谈判结果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疗机构按谈判价格直接网上采购,要完善医保支付范围管理办法,做好国家药品谈判试点与医保支付政策衔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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